#從財政紀律看前瞻基礎計畫特別預算
前瞻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,其項目應具有特殊性、必要性並與計畫之目的有緊密之關聯性,不應動輒以特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,本來就以一般公務預算支出的項目。
我們考量地方政府確有財政自主能力偏低、自有財源不足、債務負擔沉重、各縣市經濟結構先天條件的問題,需中央資金挹注,唯解決地方政府之財政困難,應透過財政收支劃分制度之改革,而不是常態性以特別預算補助一般公務預算項目。
前瞻基礎建設成了民進黨政府大撒幣政策,大多數都是「既不前瞻,也不基礎」的建設,持續以中央預算包裹地方建設,補助各市縣政府。正本清源,應該積極修改《財政收支劃分法》,落實地方財政自主,讓地方自己決定自己的錢要怎麼用,而不是地方首長”跪求”中央補助預算。
依照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七條,前面四年四千二百億元期滿後,才籌編下一期的預算籌編及審議。去年第一個會期協商時,我們提出異議,要求好好做好前期的檢討,才能籌編。經過這一個會期的審議,很顯然有許多部會的執行率很差,資訊公開也做得不好,現在要這樣通過整部前瞻預算,我們感到非常遺憾。